为加强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管理,促进园区(集聚区)的可持续发展,近日,经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同意,广东省文化厅出台了《广东省文化厅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认定、管理和考核、附则等四章共三十一条。
自2004年文化部命名第一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及2006年广东省文化厅命名第一批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来,经过近10年的发展,目前,广东文化产业的聚集发展正处于产业园区和集聚区并存建设发展的初级阶段。截至2012年,广东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已发展至100多家,涉及娱乐业、演艺业、创意设计业、工艺美术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业、文化科技业、文化制造业、文化会展业、文化旅游业、文博业、文艺培训业、音像业、动漫业、玩具业、游戏业及对外文化贸易等。但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缺乏科学战略规划和产业导向,逐渐出现同质化竞争,缺乏统一管理,缺乏全省性创业服务和公共服务平台。此次《办法》的出台,为广东文化创意产业的有序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新出台的《办法》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评定设定了具体的条件,要求符合国家和广东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导向和发展规划,有切实可行的园区(集聚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硬件环境保障,并具有合法、完备的审批手续;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营机制等等。此外,该《办法》重点提出文化创意企业数量占园区(集聚区)企业总数比例须达到60%以上,或文化创意产业总产值(营业收入)占园区(集聚区)总产值(营业收入)达到60%以上;园区(集聚区)的运营管理机构必须是在广东省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组织健全的专业机构;园区(集聚区)须具有功能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支撑体系等硬条件。其中,针对以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重招商、轻服务”的问题,《办法》中首次将建设公共和创业服务平台作为申报条件的硬性指标。《办法》还对园区(集聚区)管理引入退出机制,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且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予摘牌。
为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区)的扶持,经认定的园区(集聚区),将适用广东省有关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金融支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文化科技融合发展意见政策、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意见政策、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推动政策、设计产业发展政策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等意见政策中对园区(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措施。来源广东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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